最近,余杭区民宗局制订下发民间信仰场所“七必须、九不准”规范,以进一步约束民间信仰场所的相关活动,提升民间信仰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七必须”的内容是:举办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常规性民间信仰活动,必须报批同意后方可举办;举办活动必须落实安全举措,活动有方案,应急处置有预案,安全设施齐全,运作正常,通道畅通,人员到位;活动必须在登记编号的场所内举办;必须按照场所规模,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必须实行文明敬香;活动收支必须公开,财务报表每月上墙公布。
“九不准”是指:不准以任何方式将民间信仰场所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不准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不准常住僧人、道士等宗教教职人员或留宿身份不明人员;不准请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更不允许假僧游道主持、参与民间信仰活动;不准请神汉巫婆搞驱病赶鬼、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不准利用民间信仰场所建小团体,搞宗派活动;不准利用民间信仰场所为个人、家庭敛财,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向信众摊派、勒捐;不准私搭乱建,确属危房需修建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意后实施。
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场所登记编号。“七必须、九不准”规范,是余杭区民宗局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制订的,是余杭区政府《关于加强余杭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细化,突出镇街属地对民间信仰场所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和“四个安全”(政治安全、场所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的把关管理。
(杭州市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