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导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爱国统一战线
(2002年11月—2012年11月)
以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统一战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推动统一战线形成团结、稳定、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颁布《宗教事务条例》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主要在于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管理水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务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此基础上,2004年11月,国家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为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宗教事务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基本精神是重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条例》特别规范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和法律责任。总之,《条例》坚持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重,坚持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坚持了执行政策与运用法律的衔接,坚持了依法办事与做好群众工作的结合。
为执行好《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还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藏传佛教经师聘任办法》等与条例配套衔接的规章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60个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
宗教事务社会管理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管理体制”。2011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在这些重要精神和政策文件指导下,宗教工作部门逐步重心下移,加大在社会管理框架内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力度。各地普遍建立了从省级到市、县级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的三级宗教事务社会管理机构,并延伸到乡镇、村居(街道)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各大宗教形成了从省级宗教团体到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自我管理体系。此外,各级宣传、文化、民政、公安,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所属的其他组织机构,成为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的辅助网络机构,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网络主干体系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