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09月07日 15:15:08 | 来源: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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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仍按原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即20元,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即40元。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我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仍按原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即80元;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即40元。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我部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获取电子交易记录或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我部作为接待单位,各业务处室负责协助外单位出差人员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等接待工作,并按以上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统一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收费、开具收据、记账,并按要求设置台账管理。出差人员可通过银行转账至我部基本账户方式缴费,获取转账交易记录;也可通过现金方式缴费,我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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