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行动启动

2020年08月07日 12:12:38 | 来源:南京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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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新修订《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法治化建设,85日下午,南京市民宗局在中国佛学院栖霞山分院大讲堂举办了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启动仪式。市各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寺观教堂负责人、四星级以上固定处所负责人、市区民宗部门人员近200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上,六合区民宗局、市基督教两会和灵谷寺分别介绍了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的经验做法。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苏宇红就如何开展好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提出3条具体要求:一是提高站位,统一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二是突出重点,把握标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扎实有效;三是持续发力,久久为功,通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提升场所管理水平。并结合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持续开展的“六进四所”活动,进一步推进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建设,为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美丽古都建设做出宗教界应有的贡献。

  宗教活动场所“六规范”活动,具体为规范筹备设立、宗教活动、人员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民主议事和安全管理。

  1、规范筹备设立,是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筹备设立、登记手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各区民宗局要按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和应提交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的区民宗局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筹备设立的程序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所在区民宗局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级民宗局申请登记。区民宗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规范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市民宗局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民宗委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的培训,应当在拟举办日的十日前报告区民宗局。

  3、规范人员管理,是指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的产生、聘用、考核以及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人员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管理。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宗教团体认定,报所在区民宗局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区民宗局备案。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管理档案。

  4、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会计等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宗教造像、宗教用品等,其中既有宗教属性的资产,如宗教建筑、宗教造像等,也有普通类别的资产,如教职人员居住的房屋、使用的交通工具等。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定期维护和盘点。

  5、规范民主议事,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行监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公民的诉求,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有效杜绝独断专行、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实现场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其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管理组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履行相应职责。要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6、规范安全管理,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及其职责,安装符合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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