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实施办法

2018年09月13日 08:26:30 | 来源:江苏机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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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及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组(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条 机关党委要确保将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编入党支部,督促他们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必须履行请假制度。每年底党支部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出勤情况向机关党委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前,应当提前向编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发出通知,以便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因故不能参加的要提交书面对照检查材料。会后由党支部把组织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和其他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讨论,交流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虚心听取其他党员的意见,平等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讲党课制度,每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或联系的党支部讲1次党课,可结合主题教育、专题讲座、座谈研讨、党日活动等方式进行。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年度计划,并协助抓好落实。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到支部讲党课。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务,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要结合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落到实处。

  第八条 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合理安排时间,带头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为全省党员干部当好表率做好示范。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机关党委要督促相关党支部履行职责,落实好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机关党委要加强统筹组织,细化制度规定,充分运用省级机关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记录。每年底要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报告。

  第十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党委负责落实“四套班子”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指导督促工作。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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