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近日,一些地方和部门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是否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严格按照《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