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机关纪委工作制度 (试行)

2017年12月13日 10:31:22 | 来源:江苏机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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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纪委机关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纪委机关、省编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委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纪委是省纪委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受省纪委机关党委、省级机关纪工委的双重领导。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三条 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省级机关纪工委领导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职责任务如下: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经常性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支部(总支)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机关党支部(总支)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机关党支部(总支)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开展委厅机关日常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各部门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七)就机关拟提拔任用处级及以下干部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意见。

  (八)承担机关党委和省级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省级机关纪工委和机关党委汇报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重要问题。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关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批准。机关纪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机关党委同步换届。 第六条 机关纪委委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书记一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必要时设专职副书记一名。 第七条 各党支部(总支)设立纪检委员,负责支部的日常纪律作风建设。 第八条 机关纪委委员和支部纪检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纪检工作,胜任本职工作。

  四、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机关纪委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协助常委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分析研判;

  (二)组织开展委厅机关经常性党规党纪教育,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三)抓好党员廉洁自律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对党支部(总支)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特别是“三会一课”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机关纪委实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延期。每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

  五、纪委委员分工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委员任务分工如下:

  (一)机关纪委书记:负责机关纪委全面工作。

  (二)机关纪委副书记:协助机关纪委书记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三)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员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信访委员:负责受理对党支部和机关各部门副职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机关有效执行。

  (五)审查委员:负责对反映问题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以及立案审查工作,对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机关党员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理委员:负责对机关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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