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导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56年9月—1966年5月)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足,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统一战线也在探索总结中曲折发展,为克服困难和纠正失误作出了持续努力。
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各少数民族地区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和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大致和汉族地区相同,大多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
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
在处理土地和生产资料入社问题上,多数地区都注意照顾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如在广西苗族聚居地区,就对家庭留下的用于为女儿置办嫁妆的“姑娘田”予以保留,没有入社。
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得比较平稳、顺利。
牧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牧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对个体牧民,如同农村的个体农民一样,通过互助合作,逐步实现牧业合作化。牧业生产合作社,是牧民群众按自愿互利原则,在财产私有基础上,实行牲畜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自留畜数量,按各地不同情况确定。
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改造形式主要是举办公私合营牧场,将牧主的牲畜交给牧场管理,牲畜作价定息,按比例分红。牧主的自留畜数量可以从宽。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改造的具体办法也有所区别。改造的形式可以由他们自由选择,或加入国营牧场,或加入公私合营牧场,或加入牧业生产合作社,听其自愿。牲畜统一经营管理后,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取收益。如不愿加入场、社,而愿将牲畜交场、社代牧,也可以允许。
1960年,乌兰夫(右二)在内蒙古农村与合作社社员谈心交流
到1956年底止,少数民族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除西藏以外都已先后完成。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内蒙古等一些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藏族牧区是在实行人民公社化中实现的。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接着于1956年进行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私营工业数量少、规模小、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几乎没有像样的工商业。有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官僚资本,进行垄断经营。新中国成立后,这些官僚资本被没收归全民所有,其他中小私营工商业则得到保护和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全国一样,是通过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采取和平改造和赎买政策实现的。
1956年在全国各大城市掀起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影响下,除西藏以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也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
对政治上有代表性的私营工商业者还作了适当安排,如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少数私方人员还在地方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在少数民族地区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没有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混淆了资本主义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界限,混淆了资本家与小业主及小商、小贩的界限,不加分别地把个体经营者即小商、小贩、小业主一律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至于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则忽视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手工业大多具有分散、灵活、多样、适应性强的特点,也一律要求把个体工匠组织起来,建立各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