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能否收养中国孩子?

2019年10月25日 20:09: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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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复核收养条件,并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来国内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市(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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